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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企改革經驗引入農村改革 堵住集體資產流失隱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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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改革經驗引入農村改革 “政經分開”堵住集體資產流失隱患

◎每經記者 張雯

邁向深層次的農村改革,農村產權制度要打起頭陣。

11月4日,中央農村工作花蓮縣民間代書貸款領導小組副組長、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,日前發佈的《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方案》)對整個農村改革提綱攜領地提出瞭五大關鍵改革領域,其中把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放在瞭首位,對整個農村經濟體制來說帶有基礎性的意義和作用。

“農村集體資產是關乎農民自身利益的問題,以非資源性的經營性資產而言,從鄉鎮企業在上世紀80年代‘村村冒煙’的興盛到90年代後期的衰落,此過程中部分農村集體資產發生瞭流失。”一位農業部人士告訴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,“農村集體產權改革,就是要將利益分享機制確權給每個農民”。

賦予農民更多權能

作為《方案》提出的第一項重大舉措,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提出瞭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、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、以及深化林業和水利改革等三大具體措施。根據《方案》,要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,對經營性資產,重點是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,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,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。

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認為,價值數萬億元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農村集體成員一筆巨大財富,對這筆財產的處置,目前很多地區雖有分紅,但采取集體折股量化做法的並不多。總體來說,折股量化可以更好解決集體資產盈利後的分配問題,更好地保障農民個人的財政權利。

“北京市目前已基本完成村級產權制度改革工作,也總結出一部分經驗,成效之一便是通過改革,明晰瞭現社員、原社員、集體等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,量化瞭社員的集體資產產權份額,使廣大農民成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,增加瞭農民財產性收入。”一位北京市農委人士告訴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,“但也發現不少問題,比如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不明確,不能依法註冊登記,也不能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,這也是各地在改革實踐中集中反映的問題。據瞭解,現在農業部正在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課題研究,賦予法人地位。”

對集體資產加強監管

巨量農村集體資產的流失陰影,過去二三十年間始終存在。

陳錫文說,“農村非資源性的經營性資產,數量是很大的,幾萬億元的資產過去確實在一些地方沒有管好,被少數人控制,利益也沒有讓農民共享。”

他舉例指出,“過去大傢講得比較多的像鄉鎮企業,現在更多包括像物業經濟、物流經濟占用瞭農村土地,是使用瞭農村集體經濟投資建立起來的。”

遏制農村集體資產流失隱憂,不僅要通過股份制改革確權到人,更要建立嚴密的監管體系堵住漏洞。《方案》指出,在進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、組建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地區,將探索剝離村“兩委”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職能,開展實行“政經分開”試驗。

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認為,“中央文件首次提出‘政經分開’,這實際上是借鑒瞭國企改革經驗,有利於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。農村治理是今後農村改革重頭戲。”
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20151105/010023679335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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